2020年第6期:應給予山地管道更多的法治保障
來源:《管道保護》雜志2020年第6期(總第55期) 作者:朱行之 時間:2020-11-16 閱讀:
山地管道地理環境復雜,地質條件變化劇烈,管道設計、施工、運行及維搶修難度極大,安全發展面臨嚴峻挑戰。黃維和院士最近提出要對山地管道再認識,并指出管道安全應包含本質安全和公共安全,控制失效是保障本質安全的重要基礎。這一論斷對深化山地管道內在規律的認識,提升現行法律制度和規范標準對山地管道安全的保障功能,有重要指導意義。為此,提出如下建議。
保障山地管道企業的用地權利。山區土地資源極為稀缺,但管道敷設采取“臨時用地、長期占用”方式,缺少給土地權利人的合理補償,并限制土地使用,造成企民關系緊張、占壓和施工挖掘損壞管道行為屢禁不止,加大了企業安全運行風險和維護成本。這一矛盾將隨著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深入更加凸顯。北美管道運營商在選線時就與地方政府和土地所有者溝通談判,雙方簽訂用地合同,在管道中心線兩側各設立7.5米的路權,管道用地權利得到保障,幾乎不存在管道上方違法占壓等問題。建議對管道保護法第十四條內容進行修改:“需要通過集體所有的土地或者他人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的,依照《民法典》關于地役權的規定,辦理地役權登記,并對土地權利人給予補償。”“省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按照管道安全核心保護區范圍,根據影響土地使用的程度制定補償標準,組織管道企業與土地權利人簽訂地役權合同,明確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
落實法律關于管道保護距離的規定。管道保護法第十三條規定:新建管道與建筑物、構筑物、鐵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設施、軍事設施、電纜、光纜等保持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規定的保護距離。第三十一條規定:在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和管道附屬設施周邊修建居民小區、學校、醫院、娛樂場所、車站、商場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與管道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應當按照保障管道及建筑物、構筑物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確定。這兩項條款對山地管道至關重要。一是可以減少外部活動對管道造成的損害,從而降低管道失效的可能性。二是保證管道失效后的影響后果受控,有緩沖地帶和時間,避免極端事故狀態下出現群死群傷的嚴重后果。
建議在山地管道兩側設置安全保護帶。在安全保護帶范圍內禁止修建居民小區等人口密集建筑物等;對管道高后果區范圍內人口密度進行控制,修建人口密集建筑物時,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開展安全風險評價,提出保護方案,經管道企業同意并報政府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建設。
管道法治保障程度取決于企業努力和各級黨委政府的支持。建議管道企業和沿線政府有關部門加強合作,針對山地管道特點研究制定法規規章,為保障管道安全和公共安全,促進地方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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