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挖掘損壞管道造成泄漏污染究竟應當由誰承擔賠償責任
來源:《管道保護》2022年第1期 作者:金坤 時間:2022-2-9 閱讀:
主持人:近年來一些單位或個人在管道附近施工作業時不慎將管道損壞導致油氣泄漏,造成財產損失或環境污染責任,管道企業和施工單位往往互相認為對方構成侵權,起訴對方要求損害賠償。在這種情況下,法院通常會將本訴與反訴合并審理,下面介紹一個具體案件。
2018年原告某養殖合作社地上建筑物占壓了案涉石油管道,并在施工時將地下輸油管道鏟壞造成原油泄漏,污染了原告所修建的青儲坑及周圍其他村民的土地,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某管道企業賠償因污染造成其經濟損失。而被告反訴要求原告賠償其清理油污及修復管道的經濟損失。一審法院認為,原油泄漏對養殖合作社修建的青儲坑及周圍其他村民的土地造成污染,符合環境污染責任的構成要件。如果原告因此遭受損失,被告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另外,雖然原油泄漏是原告在平整地面取土時鏟破該輸油管道導致的,但一審法院認定原告自身并不存在過錯,理由是根據《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第十八條“管道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在管道沿線設置管道標志。管道標志毀損或者安全警示不清的,管道企業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更換”,而現有證據可以證明事發時被告并未在輸油管道地面上方設置警示標志,故一審法院認定原告在事發時并不知情該地下掩埋有輸油管道,其自身不存在過錯。被告不服遂上訴二審法院,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其中包括未對原告施工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裁定發回重審。
2020年二審法院終審認為,因本案系被上訴人養殖合作社的鏟車施工導致上訴人某管道企業所有的輸油管道破損,進而造成原油泄漏并導致環境污染的后果,并非違法排放污染物所致,故本案案由應定為財產損害賠償糾紛。被上訴人養殖合作社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其建設養殖場辦理過審批手續,取得了建設工程許可,且施工時未與上訴人管道企業取得聯系,是導致本案事故的重要原因,同時上訴人管道企業未在輸油管線附近設立明顯的標志、標識,在管線的日常巡查和保護時未能及時發現制止被上訴人養殖合作社的違法施工行為,也是本案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鑒于雙方當事人對于本案事故的發生均存在過錯,故對其自身造成的損失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管道企業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綜上所述,管道企業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詳見(2016)陜06民終1350號案件和(2020)陜06民終118號案件)
從法院一審、二審判決可以得出一個結論,油氣管道企業與相關權利人之間的侵權糾紛,主要看雙方是否履行法定義務,是否存在過錯。管道企業從中應汲取的教訓是,要加強日常巡護并及時進行維護,經常性做好對管道周邊單位和個人的宣傳和告知,在風險較大的區段加密設置管道標識和警示牌等。真正從源頭堵住產生事故的渠道。
本期欄目主持人:金坤,1972年生,中國石油天然氣管道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工程師,畢業于中國石油大學(華東),長期從事長輸油氣管道專業技術與市場信息情報分析、研究及項目管理咨詢工作。聯系方式: 13831650343,jk2166@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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