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管道工程壓覆礦產資源的法律問答
來源:《管道保護》2023年第3期 作者:黃立志 邢宇 時間:2023-6-29 閱讀:
問:管道工程建設項目有時難免會壓覆一些礦產資源,什么是壓覆礦產資源?在管道工程建設項目前,需要經過什么程序?
答:管道項目等建設工程的實施導致礦產資源不能被開發利用的情況,稱為壓覆礦產資源。
管道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會影響到礦業權人權利的行使。壓覆礦產資源審批制度的產生,主要是考慮建設項目壓礦是否合理和必要,是否造成資源破壞和浪費。所以,在開發建設項目之前,要求對地下礦產資源進行壓覆審查、批準、評估等。
問:關于壓覆礦產資源的補償,我國現行法律是如何規定的?現實中又存在什么問題?
答:2010年國土資源部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做好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2010〕137號)。通知將補償程序前置,把建設單位與礦業權人簽訂的補償協議作為對壓礦審批程序的必備文件,從程序上給予礦業權人提前介入的權利,從而避免了礦業權人陷入因行政機關先行批復后再與建設單位協商補償的被動局面。大多數情況下,建設單位與礦業權人就補償問題無法完全達成一致意見。在出現這種情況時,由礦業權評估機構對被壓覆的礦業權進行評估,并就補償金額向雙方當事人提供參考意見。而壓礦補償需要經過復雜的調查評估,因而不能很快完成補償協議簽訂及相關工作。
問:應如何確定壓覆礦產資源涉及的礦業權補償價值?
答:目前有兩種主流觀點。一種認為,侵害探礦權應賠償其相應的財產價值。以探礦權鑒定報告所確定的探礦權價值數額作為具體確定探礦權人損失的賠償依據,但該鑒定報告能否準確地評估壓覆礦產資源對礦業權人所造成的損害也有待考究。另一種則認為,如果侵犯了探礦權,只應對探礦權人的直接投入進行補償,而不應對探礦權人可能獲得的相應利益進行補償。由于未來能否取得采礦權存在不確定性,因此探礦權人最終能否取得實際的收益,亦存在不確定性。
問:解決以上問題有什么建議?
答:為了滿足相關部門關于補償程序前置要求,一些建設單位與礦業權人只是簽訂一個暫時性補償協議,并不能解決實際問題。為了克服這一弊端,建議不再規定建設單位一定要在壓覆礦產資源批復前與礦業權人簽訂補償協議,而是要求建設單位在向有關單位查詢和審批之前,履行通知礦業權人等義務。對礦業權人不能與建設單位達成補償協議的,雙方可以通過訴訟解決糾紛,但對經過批準的壓覆礦產資源項目則無權提出中止的請求,從而兼顧了效率與公平。
由于管道工程的特殊性質,以及礦業權補償費用的不確定性,目前在業內并沒有統一的做法。建議有關方面在具體的管道工程項目中,針對壓覆礦產資源補償價值的計算方法、補償費用的數額以及相關的程序和標準深入研究和探討,制定科學實用的方法。以保障相關方的合法利益,促進管道建設和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利用。
江蘇立志律師事務所律師 黃立志 邢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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